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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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顺县东升万全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祖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顺县东升万全实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44306.68元整,并从2020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顺县东升万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祖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