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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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明支行 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志强、尹朝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贵州贵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明支行代偿的住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元捌角肆分(¥52166.84元); 二、驳回原告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于志强、尹朝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