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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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从江县海涛建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梁文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从江县海涛建材店货款30300元;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被告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 驳回从江县海涛建材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梁文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