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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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庞中献、梁梧妹应归还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万元; 二、被告庞中献、梁梧妹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6月27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3‰,上浮49%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已归还的借款利息33350.89元从中减除; 三、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黎永光、庞声球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座落于兴业县侧的土地使用权[兴国用(2008)第b01000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被告庞中献、梁梧妹、庞声球、黎永光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2-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