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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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寰洋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查明,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寰洋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1)桂0107执5169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执行依据(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书违反程序,不应该作为执行依据,据此要求该院中止(2021)桂0107执516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质上是对原裁定不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办理,故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申请人已提出上诉,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送达,在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直接作出(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认定申请人撤诉,该行为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执异415号执行裁定,终止中止(2021)桂0107执5169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院(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书违反程序,应予撤销。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对执行依据[即本院(2020)桂01民终15913号民事裁定]不服,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办理,其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广西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执异41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