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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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 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黄柳超、卢妙飞交付位于象州县; 二、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柳超、卢妙飞违约金108120元; 三、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债务范围内对原告黄柳超、卢妙飞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1739.5元,由原告黄柳超、卢妙飞负担556.5元,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