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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市齿轮箱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84825元,本息合计1808482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应扣减已偿付的利息34667.11元);

二、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在其所担保的最高债权2280万元限度内就上述债权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州市齿轮箱厂、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310元,减半收取65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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