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古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兰春华将坐落于古田县××街道××路××路××街××号房屋赠与兰海的行为; 二、兰春华、兰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古田县××街道××路××路××街××号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兰春华名下; 三、兰春华、兰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古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计6535元,由兰春华、兰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