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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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科兴薯业有限公司 眉山市昊阳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昊阳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00元减半后收取831.50元,由原告眉山市昊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