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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州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州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B×××××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有才各项损失共计75094.70元;

二、驳回原告王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王有才负担4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州营销服务部负担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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