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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诚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58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49574.5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3412.5元,扣除已付的500元,尚应支付291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负担19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担446元(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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