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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吴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7773.2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1777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陈秀丽、黄柳珍、吴伟新、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吴伟强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陈秀丽、黄柳珍、吴伟新、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吴伟强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上诉人吴伟强、陈秀丽、黄柳珍、吴伟新、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由被上诉人吴伟强、陈秀丽、黄柳珍、吴伟新、佛山市顺德区晁龙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