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一心嘉年华水上游乐无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一心嘉年华水上游乐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洪波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2207.22元; 二、李玉广对本判决主项第一项中一心嘉年华水上游乐无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富洪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79元,其中由富洪波负担405元,由一心嘉年华水上游乐无锡有限公司、李玉广负担3274元。该款已由富洪波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一心嘉年华水上游乐无锡有限公司、李玉广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给富洪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