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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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阮杰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市恒盛豪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阮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杭州阮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