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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绣(广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熊剑波向原告张世金支付货款1057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5758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世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58元,由被告熊剑波负担(原告已预交1357.58元,被告熊剑波应负担的受理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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