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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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29796000元; 二、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297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79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向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2万股; 六、驳回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水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