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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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两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已明确了设备交付地点为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另两上诉人住所地也在该地,故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抚州高新数据中心项目冷却塔产品采购合同》第13条约定“针对本合同内容或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