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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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方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301.62元、利息1556.34元、违约金2409.3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65.67元,合计23632.9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后收取计195元,由被告方凤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