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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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和货款等共计1830856.86元及利息(以1830856.8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6元,被告何某负担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