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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贾立伟车辆维修费用34049元; 二、被告王凤龙、刘丽娜共同赔偿原告贾立伟营运车辆停运损失金额26448元; 三、驳回原告贾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贾立伟已预交,由被告王凤龙、刘丽娜共同负担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贾立伟负担177元,应予以退还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