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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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全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昌进支付款项人民币90830元; 二、被告潘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昌进支付2018年8月22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43477.3元以及以人民币9083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余昌进对被告陈国光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全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8.16元,由被告潘文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