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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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述善、肖春玲395929.43元。 驳回钟述善、肖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90元,由钟述善、肖春玲负担16606元,由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92元,由刘盼盼负担5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元,由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钟述善、肖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贵州多彩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