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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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宣梨生医疗费等损失计12198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宣梨生损失48385.34元,合计170365.34元;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原告损失160365.34元; 二、被告童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宣梨生非医保、鉴定费计2175.29元 三、驳回原告宣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负担56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