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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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 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1年1月13日向第三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宿国他项(2011)K0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文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