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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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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1年1月13日向第三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宿国他项(2011)K0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文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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