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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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廖先有对上海保洋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按(2019)沪0118民初19334号民事调解书应当支付原告科大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未付货款本金、违约金3,252,265.8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该民事调解书记载的方式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廖先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大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被告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廖先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上海保洋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廖先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8元,由被告上海韵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堰韵物流有限公司、廖先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