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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卓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馨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馨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锋公司支付货款330,526.67元;2.判令卓锋公司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0,526.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卓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卓锋公司和馨德公司一直保持业务关系,一直边发生费用、边结算边支付。

2021年2月28日,卓锋公司(甲方)和馨德公司(乙方)签订《应收账款协议》,约定:截至2020年12月底,甲方共欠乙方货款515,521.56元;甲方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乙方2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乙方115,521.56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乙方1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10万元;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费用,每日应按甲方应付账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后附对账单显示欠款金额515,521.56元,卓锋公司在《应收账款协议》及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2021年4月1日,卓锋公司(甲方)和馨德公司(乙方)签订《2021年应收账款协议》,约定:2021年度(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甲方欠乙方金额45,005.11元,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费用,每日应按甲方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后附对账单显示欠款金额45,005.11元,卓锋公司在《2021年应收账款协议》及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卓锋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日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向馨德公司转账20万元,于2021年6月28日向馨德公司转账3万元。

卓锋公司未作答辩。

馨德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应收账款协议》《2021年应收账款协议》、转账凭证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馨德公司的庭审陈述,本院对馨德公司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协议》《2021年应收账款协议》对卓锋公司欠付馨德公司款项金额予以确认,卓锋公司之前的付款也印证了前述欠款事实的存在,故卓锋公司应按照前述协议约定支付馨德公司款项。现卓锋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330,526.67元(515,521.56元+45,005.11元-230,000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馨德公司要求卓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30,526.67元并根据支付相应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但馨德公司并未就除利息损失之外的其余损失进行说明和举证,故本院认定馨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并将其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付。

本院向卓锋公司注册地XX区XX园XX公路XX号XX幢XX室寄送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卓锋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签收。卓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卓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馨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30,526.67元;

二、上海卓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馨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0,526.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馨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7.90元、保全费2,322.63元,诉讼费合计8,580.53元,由上海卓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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