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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海凌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海县欧士康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凌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欧士康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凌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保全费601元,以上合计1227元,由原告宁海凌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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