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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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锐康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万合赔偿原告敖德彪各项损失合计36815.9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敖德彪各项损失共计517663.3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敖德彪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项付至:户名敖德彪,开户行:宁波银行柴桥支行,账号:×××; 四、驳回原告敖德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9元,减半收取5864.50元,由被告武万合负担36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负担448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原告敖德彪负担96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