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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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昌威置业有限公司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已支付0.17元); 三、被告信阳市昌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82元,由被告***新、被告信阳市昌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向前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征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