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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财达家电有限公司 滨州市旺家顺商贸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阳信财达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汇票承兑垫款本金9807073.8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为3403572.31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旺家顺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38元,减半收取计50619元,由被告山东省阳信财达家电有限公司、滨州市旺家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508元,由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