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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东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516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36.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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