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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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滨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惠民明强化纤绳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0月8日应付利息45182元、罚息568.03元、复利3.2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7年滨城银企字107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0月8日应付利息46933.33元、罚息627.99元、复利3.96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7年滨城银企字10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被告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强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各自在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强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债务各自在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546.55元,由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强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