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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
沧州市恒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金牛化工公司树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806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自2011年8月23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存在交易关系,至今原告尚有28060元货款在被告处,被告已不再向原告供货。基于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经查询,本案被告恒成商贸公司已于2012年6月26日被注销,注销发生在本案起诉前。因此本案不存在明确的被告。故原告金牛化工公司树脂分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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