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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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倪志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百田 -5- 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0元; 二、被告倪志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2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百田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