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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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泗阳县裴圩医院 沭阳金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4250元; 二、被告***、沭阳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9171.68元; 三、被告***、沭阳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4859.3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9441.8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沭阳金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