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减半收取629元,财产保全费603元,由上诉人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