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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拍照、录像、截屏、打印、制作笔录、提取、封存、查封、扣押等方式对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计算机软件CATIAV5R17、CATIAV5R18、CATIAV5R19、CATIAV5R20、CATIAV5R21、CATIAV5-6R2012、CATIAV5-6R2013、CATIAV5-6R2014、CATIAV5-6R2015、CATIAV5-6R2016、CATIAV5-6R2017及上述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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