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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078815.28元及利息(以307881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

二、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三、被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娟娟、被告程万尧、被告伍凤霞、被告吴运动、被告赵晓红对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58元,由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娟娟、被告程万尧、被告伍凤霞、被告吴运动、被告赵晓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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