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 湖北琅美卫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平华、舒林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贷款本金1799760.84元、利息497259.88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共计2297020.72元以及以本金179976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肖俊亮在最高债权额216万元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俊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丁平华、舒林林追偿; 三、若被告丁平华、舒林林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216万元限度内以被告湖北琅美卫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孝昌县城区厂房[鄂(2015)孝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登记的房产: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7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94元,减半收取12647元,由被告丁平华、舒林林、肖俊亮、湖北琅美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