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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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蓝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普耐姆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普耐姆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蓝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鹿邑支行1717××××7515账号内的存款8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