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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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置业花岗岩石材厂 云浮市云安区众利石材厂 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 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 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志船、邹桂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4347.59元,从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06%计算)给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朱东海、朱家润、莫肖敏、朱红卫、朱伟健、朱伟鹏、云浮市云安区海业石材厂、云浮市云城区置业花岗岩石材厂、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志船、邹桂珍追偿。 三、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桂珍位于云浮市市区xxx商铺【证号:云府国用(2011)第0xxx55号、云0000xxx524号】在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5.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7.89元(该款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志船、邹桂珍、朱东海、朱家润、莫肖敏、朱红卫、朱伟健、朱伟鹏、云浮市云安区海业石材厂、云浮市云城区置业花岗岩石材厂、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