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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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15日,原告在河北宽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9145***13801,出票人、承兑人为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汇票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汇票经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被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付款,单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