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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志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冼斯婷、陈和锋退还团购服务费30000元; 四、驳回冼斯婷、陈和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2元,保全费2318元,合计9010元(冼斯婷、陈和锋已预交),由中山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58元,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志茹负担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92元(冼斯婷、陈和锋已预交),由冼斯婷、陈和锋负担6134元,由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志茹承担558元。两项冲抵后,中山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冼斯婷、陈和锋案件受理费8258元,中山市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志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冼斯婷、陈和锋案件受理费1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