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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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