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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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上诉人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备置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现场查阅、复制,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的查阅、复制工作于十五日内在上诉人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完成; 三、变更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上诉人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备置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现场查阅,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的查阅工作于十五日内在上诉人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完成;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新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陆杏权、胡崇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