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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亿安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汪千淼交通事故损失151937.2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汪千淼交通事故损失55579.58元,共计赔付207516.84元;

三、驳回汪千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汪千淼负担3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2244元。鉴定费3000元,由汪千淼负担6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650元,汪千淼负担54元(该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已预交,执行中由汪千淼径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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