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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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黄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99573.59元、利息16728.43元、违约金3727.34元并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黄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