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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歌斐”字样; 二、厦门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0元; 三、***对厦门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二款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由厦门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