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向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陆地方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潍坊雷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胜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宾傲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陆地方舟新能源汽车、山东宾傲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雷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胜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英、高士龙、高跃辉、王英敏名下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向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