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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2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五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2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9,39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081.48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56,461.88元的50%,即78,230.94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9,39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081.48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56,461.88元的50%,即78,230.9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4,223.35元,由***负担800元,***负担2,396元,***负担1,02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55元,由***负担1,076元,***负担462.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